关于召开晴隆县制定城镇居民用水阶梯
价格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
收费标准听证会的
公告
(第2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6〕30号)及《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水利厅关于加快建立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黔发改价格〔2017〕1950号)等文件精神,确保我县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简称“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简称“超定额加价”)各项政策要求落地见效,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的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贵州省定价目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贵州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对政府制定价格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经报请晴隆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我局将召开制定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标准听证会,现将有关听证事项公告如下:
一、时间和地点
(一)时间:2018年8月24日下午14时30分
(二)地点:晴隆县发改局三楼会议室
二、定价听证项目
晴隆县制定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标准
三、听证方案要点
对已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户实行阶梯式水价,阶梯式水价设置级数为三级,各级水价比价关系按1:1.5:3执行;阶梯式水价水量基数原则上按4人确定户均用水量,居民人口在4人及以下的,按户均用水量计算水量基数,超过4人的家庭(包括集体宿舍、出租屋用户),经向县水务总公司办理申报手续后,可按实际居住人口数核定其各级水量基数(36吨/人/年);第一阶梯水量按照满足80%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需求设置,第二阶梯水量按照满足95%居民的用于改善和提高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设置,超出第二阶梯水量的部分为第三阶梯水量;未实施“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按第一级阶梯价格和第二阶梯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价格,原则上按照1:1.5:5的比价核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和非居民用水户的承受能力,采用1:1.5:3的比价核定。
(一)方案一
1.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定价(不含污水处理费)
类 别 | 水价(元/吨) | 每户年用水量 |
第一阶梯水价 | 3.91 | 144吨以内(含144吨) |
第二阶梯水价 | 5.86 | 144吨—192吨(含192吨) |
第三阶梯水价 | 11.73 | 大于192吨 |
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 4.88 |
2.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定价(不含污水处理费)
(1)非居民生活用水基准价格定为5.86元∕吨,特种用水基准价格定为11.73元∕吨。
(2)加价幅度:超定额累进加价幅度实行分段累进递增,累进级数分为三级。超定额20%以下(含20%)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1.5倍计收,具体为: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价格为8.79元∕吨,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价格为17.59元/吨;超定额20%-50%(含50%)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3倍计收,具体为: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价格为17.58元∕吨,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价格为35.19元/吨;超定额50%以上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5倍计收,具体为: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价格为29.30元∕吨,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价格为58.65元/吨。
(二)方案二
1.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定价(不含污水处理费)
类 别 | 水价(元/吨) | 每户年用水量 |
第一阶梯水价 | 4.04 | 144吨以内(含144吨) |
第二阶梯水价 | 6.06 | 144吨—192吨(含192吨) |
第三阶梯水价 | 12.12 | 大于192吨 |
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 5.05 |
2.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定价(不含污水处理费)
(1)非居民生活用水基准价格定为6.06元∕吨,特种用水基准价格定为12.12元∕吨。
(2)加价幅度:超定额累进加价幅度实行分段累进递增,累进级数分为三级。超定额20%以下(含20%)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1.5倍计收,具体为: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价格为9.09元∕吨,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价格为18.18元/吨;超定额20%-50%(含50%)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3倍计收,具体为: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价格为18.18元∕吨,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价格为36.36元/吨;超定额50%以上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5倍计收,具体为: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价格为30.30元∕吨,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价格为60.60元/吨。
(三)方案三
1.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定价(不含污水处理费)
类 别 | 水价(元/吨) | 每户年用水量 |
第一阶梯水价 | 7.08 | 144吨以内(含144吨) |
第二阶梯水价 | 10.62 | 144吨—192吨(含192吨) |
第三阶梯水价 | 21.24 | 大于192吨 |
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 8.85 |
2.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定价(不含污水处理费)
(1)非居民生活用水基准价格定为10.62元∕吨,特种用水基准价格定为21.24元∕吨。
(2)加价幅度:超定额累进加价幅度实行分段累进递增,累进级数分为三级。超定额20%以下(含20%)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1.5倍计收,具体为: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价格为15.93元∕吨,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价格为31.86元/吨;超定额20%-50%(含50%)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3倍计收,具体为: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价格为31.86元∕吨,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价格为63.72元/吨;超定额50%以上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5倍计收,具体为: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价格为53.10元∕吨,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价格为106.20元/吨。
(四)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定额水量的核定和计费周期
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的定额水量严格按照《贵州省行业用水定额》规定的行业用水标准执行。计费周期按月结算,每月当累计水量达到定额水量后,超出部分开始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五)环卫、绿化等市政和消防等公共用水要实行计量计价制度,按3.91元∕吨计收。
(六)对低收入人群的保障措施
为保证低收入家庭(低保户、特困供养对象等)生活水平不因水价调整而降低,对供水区域内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用户执行优惠水价政策:在第一阶梯用水量内执行原定标准3.41元/吨,超出第一阶梯用水量的收费标准按现制定的标准正常计费收取。对精准扶贫户的优惠按照县委县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执行。
四、听证会参加人名单(共31名)
(一)消费者代表(13名)
黎园菊(晴隆县莲城街道办居民)
周远平(晴隆县莲城街道办居民)
陈丹(晴隆县东观街道办居民)
赵明华(晴隆县东观街道办居民)
范俊忠(晴隆县莲城街道办小露安置点居民)
朱树伟(惠尔多生活超市经营者)
张国周(利达汽车美容经营者)
张丽梅(千足金足浴经营者)
项友金(金丽酒店经营者)
王玉英(环卫)
陈金(贵州西府海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胡德红(胡记早餐经营者)
宁志辉(尚美造型理发店经营者)
(二)经营者代表(2名)
舒仕勇(晴隆县水务总公司副总经理)
刘媛(晴隆县水务总公司经理助理)
(三)县人大代表(1名)
郑登彦(晴隆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主任)
(四)县政协委员(1名)
李梦琴(晴隆县政协科教文卫委主任)
(五)政府部门、专家学者(14名)
黄伦(晴隆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专职副主任)
龙玫君(晴隆县卫计局工作员)
蒋先义(晴隆县住建局工程师)
吴大龙(晴隆县财政局农财股工作员)
聂玉刚(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陈燕(晴隆县信访局工作员)
岑勋(晴隆县教育局副局长)
吴学爱(晴隆县水务局副局长)
舒明明(晴隆县民政局救助局副局长)
陈景波(晴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
刁正研(晴隆县消费者协会工作员)
李欢欢(晴隆县工科局工作员)
王峰(晴隆县东观街道办党工委书记)
陆开伦(晴隆县连城街道办副主任)
五、听证人(共3名)
顾元花(主持人,晴隆县发改局副主任)
敖玲超(晴隆县发改局收费和价格管理股股长)
韩清(晴隆县发改局成本监审及价格调控股负责人)
六、特邀听证代表(共4名)
潘龙(中共晴隆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张友国(中共晴隆县委政法委维稳办执法监督科科长)
陈亚林(中共晴隆县委宣传部工作员)
陈刚武(晴隆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七、旁听人员(共5名)
张雨(北环路居民)
刘文龙(七天酒店经营者)
邹启尧(南街居民)
邓清会(南街居民)
肖贵英(中心街居民)
八、特邀记者(1名)
罗用岚(晴隆县广播电视台记者)
在2018年8月20日前,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方式对听证方案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联系人:敖玲超,联系电话:18685964517,电子邮箱:75548766@qq.com。
特此公告!
晴隆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7月31日